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张裕酒文化馆接受实物藏品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规,结合张裕酒文化博物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捐赠实物藏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人向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捐赠的实物藏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1、捐赠人提出捐赠意愿;
2、张裕酒文化博物馆组织专业人员对拟捐赠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张裕酒文化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3、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
4、张裕酒文化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五条 捐赠品需要计算价值的,按市场价计价。捐赠品没有市场价值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鼓励和铭谢
1、授予捐赠者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收藏证书或荣誉证书;
2、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3、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目录;
4、将捐赠事件载入馆志;
5、授予捐赠者为张裕酒文化博物馆会员,可享受免费参观、品鉴葡萄酒等服务。
第七条 对于捐赠品登记造册,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研究利用与陈列展示。
第八条 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藏品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张裕酒文化博物馆积极配合捐赠人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